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
志工團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修訂(草)
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十月二日修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,以下簡稱本團。
第 二 條 本團成立之宗旨乃作為健康心理中心(以下簡稱中心)與同學間的橋樑,協助中心推展預防活動,同時由自助助人中幫助自己成長及肯定自我。
第二章 志工團組織
第 三 條 凡通過中心公開甄選並經錄取之本校學生為本團團員。
第 四 條 中心主任、個案管理師及專任心理師為本團之當然指導老師,指導本團團務運作。
第 五 條 本團由團長、副團長及人資組、活動組、美宣組、編輯組、資訊組、圖管組、總務組、心測組組成。其架構如下:
選組相關事宜詳見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選組暨轉組辦法」。
第 六 條 幹部之選舉與罷免
第 一 款 本團幹部任期一學年,自當選後之下學期開始。
第 二 款 團長必須與所有幹部組成選務委員會,負責所有選舉事宜。
第 三 款 凡為本團之正式志工,皆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 四 款 選舉期間若有任何舞弊,賄賂,糾紛或衝突等情事,由選務委員會訴請志工團大會仲裁。
第 五 款 選舉與罷免相關事宜詳見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幹部選舉罷免辦法」。
第 七 條 幹部之辭職須經由指導老師同意,並向志工團大會提出說明,缺額幹部選舉事宜由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幹部選舉罷免辦法」規定之。
第三章 志工團大會
第 八 條 志工團大會為本團內交流溝通之會議。
第 九 條 志工團大會每學期由團長、副團長於學期初、學期末各召開一次;如發生特殊情況時,可由四分之一以 上團員連署召開,或由指導老師提交幹部團通過,同意召開。
第 十 條 本團志工及中心全體成員為志工團大會之當然成員。
第 十一 條 本團志工有義務出席志工團大會,若因故未能出席者,須遵循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請假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志工之義務與權利
第 十二 條 志工義務
第一款 遵守志工團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。
第二款 遵守本章程所規定之事項。
第三款 遵守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值班辦法」。
第四款 參加志工訓練課程。
第五款 協助每學期全校性心理衛生預防推廣等相關活動的策劃與執行。
第六款 積極參與本團團內之活動。
第七款 協助各項書籍、物品的出借與管理。
第八款 協助心理測驗或調查之統計及資料建檔。
第九款 完成志工團之分組工作。
第十款 遵守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倫理守則」。
第十一款 協助維持中心環境之整潔
第 十三 條 志工權利
第一款 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權利。
第二款 服務熱忱、表現優異的志工,接受中心及學校獎勵。獎勵方式詳見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獎懲辦法」。
第三款 優先參加中心所舉辦的團體、工作坊等活動。
第四款 參加志工訓練課程。
第五款 有權利依照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設施管理規則」使用及維護中心提供之設備及器材。
第五章 幹部之職權
第 十四 條 志工團幹部職權
第 一 款 團長負責統籌以下事項:
第一項 協助中心描繪本團之宏觀藍圖
第二項 大型活動之總監
第三項 召開幹部會議
第四項 監督並協調各組組長事務
第五項 與老師負責志工訓練、策畫與發展
第六項 召開志工團大會
第七項 負責最佳志工的提名與票選事務
第八項 擔任本團與中心的溝通橋樑
第九項 選務委員會之負責人
第十項 對外交流事務之負責人
第 二 款 副團長負責統籌以下事項:
第一項 協助團長
第二項 團長因故未能行使其職責時,由副團長代理
第 三 款 活動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慶生、團內聯誼、對外聯誼等活動之舉辦
第二項 活動器材之購買及保管
第三項 組員之訓練
第 四 款 美宣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團內活動會場之佈置與海報製作,並提供健康心理中心對外活動所需之適當協助
第二項 各類卡片之製作
第三項 中心佈告欄之佈置及維護
第四項 美宣用品之購買、保管、清點
第五項 組員之訓練
第六項 協助臨時需求之美宣事項
第 五 款 編輯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竹心及其他刊物之編輯
第二項 中心活動報導之宣傳
第三項 組員之訓練
第 六 款 資訊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簽到系統、公基金系統、報名系統之教育訓練及資料維護
第二項 電腦檔案之管理
第三項 中心之電腦與網路之維護
第四項 本團網頁之更新維護
第五項 組員之訓練
第 七 款 圖管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管理中心書目,新書送編、上架、流通管理
第二項 雜誌書報的整理與定期上架
第三項 視聽媒體的流通管理
第四項 處理中心薦購書目事宜
第五項 組員之訓練
第 八 款 總務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負責志工基金之催討及財務管理
第二項 志工團大會出缺席統計
第三項 組員之訓練
第 九 款 心測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協助指導團員實施並批改一般性測驗
第二項 協助心測組員批改特殊性測驗
第三項 協助心測組指導老師培訓課程事宜
第四項 管理本中心各心理測驗櫃
第五項 管理測驗批改系統
第六項 統籌心測組內各項會議與活動事宜
第七項 組員之訓練
第 十 款 人資組長負責統籌分配以下事項:
第一項 新生招募活動之總監
第二項 與老師共商新志工之招募、甄選、訓練及發展
第三項 監督與管理志工值班狀況
第四項 統計每週志工值班出缺席及請假紀錄
第五項 組員之訓練
第 十五 條 各幹部有傳達及溝通老師與本團志工意見之責任
第 十六 條 各幹部有義務促進團內志工關係的和諧,提昇本團士氣,振奮人心。
第 十七 條 幹部會議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各組工作。
第 十八 條 幹部視其工作需要,必要時可向他組請求協助。
第 十九 條 現任幹部必須於新任幹部上任前完成各項交接事宜。
第六章 志工退團
第 二十 條 志工無故於值班及志工團大會缺席,依照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獎懲辦法」規定記點
第二十一條 志工一學期記點達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獎懲辦法」規定次數即強制退團
第二十二條 志工請假應依照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請假辦法」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第七章 志工離團
第二十三條 志工因私人因素得離開本團時,需依照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離團暨復團辦法」之規定辦理離團手續。
第 八 章 健康心理中心志工團章程修訂辦法
第二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之提出,需有本團志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或幹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由連署人彙整全團修訂章程之意見後,提出具體之修改方案,於志工團大會會前一個月先行公告,並於志工團大會進行投票。
第二十五條 由連署人員中,推舉一人為章程修改召集人,組成章程修改小組修改章程。章程修改小組成員至少五名志工,成員需至少包含一名指導老師、團長及一名三年以上資歷之志工。若無法從本團內找到三年以上資歷之志工,可從已離團並符合規定之志工中尋找。
第二十六條 章程修改之會議紀錄需完整保留備查,與會人員必須在每一次之紙本會議紀錄上簽名以示負責,章程修改成果確定,再提交諮商中心會議討論同意後,在志工團大會上公告之。修改完之章程由每一屆團長保管、傳承之。
第二十七條 志工團大會中公投決議章程之修訂,公投出席人數需達本團志工人數三分之二以上,投票人數需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,並採取多數決。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投通過後,立即生效。